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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 2008年08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厅文件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黔人口发[2006]18

    
关于对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

    
为贯彻《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举报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举报人奖金5000元。
    
二、接受举报的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便及时兑现奖励。
    
三、举报人可采取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举报时要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情况,以便核实和查处。举报人应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受举报后,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3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部门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举报顺序以最先负责查处的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七、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案件相关情况。
    
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举报人兑现奖励的,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严肃处理。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

贵州省卫生厅(公章)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00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人口计生  性别鉴定  终止妊娠  办法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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