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督查各区(市、县)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3、坚持“三为主”,推进“三结合”,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督促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优先优惠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4、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5、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制定工作计划及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与服务;指导和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药具发放工作。
6、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7、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调、指导和统计工作及信访工作。
8、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
10、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1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